A公司承揽B公司负责建设的生产厂房的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完成后B公司认为该有机废气处理设备不满足生产要求,双方对该“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受某人民法院委托,我单位对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是用于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有机废气来源主要有两处,分别是10台维修工位和1条生产线,厂房内的有机处理设备用于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厂房外的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用于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同时,专家组在申被双方的共同监督下对有机废气管道以及两套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配置和现状进行了检查并记录。
通过将静态检查结果与争议双方《技术协议》约定项目的比对,专家组发现,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存在多处配置上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情况。静态检查结束之后,我单位专家组又对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进行了开机运行验证,以了解设备的现状运转情况。
经申被双方检查确认安全后,启动废气处理设备的两台引风机,同时从触摸屏上打开各处收集管道头部的电动执行器和阀门。
通过将静态检查结果与争议双方《技术协议》约定项目的比对,专家组发现,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存在多处配置上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情况。静态检查结束之后,我单位专家组又对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进行了开机运行验证,以了解设备的现状运转情况。
通过对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检测,专家组最终得出鉴定意见:案涉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未配置金属过滤板除尘器、控制系统、冲天管、预处理器等部件,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要求;吸风管所使用的电动风阀的品牌型号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要求;引风机功率不能达到满负荷运行工况,也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运行参数。 该《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后,委托人对我们的评价非常之高,多次称赞我们专业、认真,同时对我们有效帮助委托人解决合理合法诉求的做法表示真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