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装因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委托我单位对涉案相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经沟通,申被双方同意从超市内的不同区域随机取样约8~9平米的防火板、约8~9平米阻燃板和26个灯具(含底座),对于防火板及阻燃板的取样尽量选择在人员较少的区域,以降低对超市运营的影响。勘验时涉案阻燃板和防火板连接为一体安装于超市的立柱上,防火板在外部,阻燃板在内部,防火板上未见品牌标识,阻燃板采用某品牌阻燃胶合板;涉案灯具安装于超市顶部空间;上述材料外观整洁、未见变形损坏,处于使用状态。
鉴定专家在超市不同位置随机取样后,依据GB/T8626-2007《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和GB/T20284-2006《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对取样阻燃板检材和防火板检材进行检测。
依据GB/T5169.16-201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对取样的灯具底座检材进行防火等级检测。
经检测,取样阻燃板检材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对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B1(C)级的要求。取样防火板检材的燃烧增长速度指数FIGRA0.4MJ为293.9W/s,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对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B1(C)级材料FIGRA0.4MJ≤250W/s的要求。
取样灯具底座检材有三项测试结果均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对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的B1级要求(垂直燃烧性能V-0级)。
通过本次鉴定,当事人双方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了更充分的认识,对鉴定意见心服口服,为案件承办人提供了判案参考依据。
